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里有个员工,工作表现一直不太好,很多任务都完成不了。公司想解除和他的合同,但又担心这样做不合法。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公司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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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要明确“不胜任工作”的概念。这通常是指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未能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达不到预期的工作目标。比如,销售人员未能完成规定的销售业绩,生产工人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过低等。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员工第一次不能胜任工作。这需要用人单位制定明确、合理的考核标准,并按照该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考核后员工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例如,公司对销售人员制定了季度销售任务指标,员工在该季度结束时,实际完成的销售额远低于规定指标,且有相应的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第二,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可以是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法培训等,目的是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能力,使其能够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则是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将其安排到更适合的岗位上。例如,员工在技术研发岗位上表现不佳,但在市场推广方面有一定潜力,公司可以将其调整到市场推广岗位。 第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给了员工改进的机会,员工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例如,员工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后,再次进行考核,仍然未能通过,或者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在新岗位上仍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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