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需要付代通知金吗?
公司新招了一批试用期员工,其中有个员工工作表现不太理想,公司觉得他不能胜任工作,打算解除合同。但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要不要付代通知金,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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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通常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首先,需要明确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规定,当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再继续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至少30天的时间通知劳动者解除合约或者不再续签合约,否则需要支付给劳动者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协商选择的阶段,双方都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所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如果单位仅因员工工作能力不足或其他主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关考核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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