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该怎么处理?
公司新招了一批员工,目前还在试用期。但经过这段时间的考察,发现部分员工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等方面达不到当初设定的录用条件。现在不清楚该按照怎样的流程和方式来处理这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希望了解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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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明确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录用条件,比如在招聘广告或相关网站信息中详细阐释特定职位的职务要求和上岗标准;在求职者填写的个人简历与求职申请表上明确列出岗位基本录用条件,并让员工签署确认书;在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规定岗位职责以及录用条件。 其次,进行调查与举证。如果员工不满足任何一项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据此展开调查与举证工作,收集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 最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员工发送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函件,并说明理由,且不得延长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处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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