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方面的事情,不太清楚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我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像受伤当时没察觉后来才确诊,或者伤害很明显等这些状况,诉讼时效都是怎么起算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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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有多种情形。
首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来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比如某人被他人打伤,当时伤势清晰可见,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从被打伤当天开始计算。
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例如,某人在一次碰撞后当时没觉得有问题,一段时间后身体不适去检查,确诊是那次碰撞导致的伤害,那么诉讼时效就从确诊这天开始计算。
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
另外,还有“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受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3年内主张权利。
即使超 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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