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增值税时发现上游进项作废了该怎么办?


当在报增值税时发现上游进项作废,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情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上游进项作废,意味着这部分原本你认为可以抵扣的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当上游将进项发票作废后,这部分进项就不符合抵扣条件了。 遇到这种情况,你需要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及时与上游企业沟通,了解其作废发票的原因。可能是对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如果是操作失误,让对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第二步,如果沟通后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那么在本次增值税申报时,你需要将已作废的进项税额从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也就是说,你要按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因为如果不剔除,而使用了作废的进项进行抵扣,这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在申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上游进项作废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沟通记录、证明材料等,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同时,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步,做好后续的税务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进项发票的状态,确保取得的发票真实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与上游企业合作时,也可以加强沟通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