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了对方作废该怎么处理?
我收到一张发票并进行了抵扣,结果后来发现对方把这张发票作废了。我现在很慌,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会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麻烦?也不清楚具体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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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发票抵扣了但对方作废的情况,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明确发票作废的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后,由于某些原因,如开票信息错误、交易取消等,开票方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不过,受票方已经对该发票进行抵扣的话,这就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受票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把之前已经抵扣的税款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补缴相应的税款。因为对方将发票作废后,这张发票就不能再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受票方需要在发现发票被作废后,及时与开票方取得联系,了解发票作废的原因。如果是开票方误操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办法,比如让开票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第二步,在账务处理上,受票方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三步,在纳税申报时,受票方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准确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在填写报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对应的栏次中,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第四步,如果受票方因为发票被作废而多抵扣了税款,并且已经完成了纳税申报,那么就需要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总之,遇到发票抵扣后对方作废的情况,受票方要及时与开票方沟通,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和相关的账务、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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