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作废怎么处理,操作步骤是什么?
我在工作中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发现信息有误需要作废。但我不太清楚专票作废的具体操作步骤,是在开票系统里直接操作就行,还是有其他额外的流程?希望了解一下详细的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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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当月作废和跨月作废,它们的操作步骤有所不同。 当月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当月进行作废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用发票在当月发现有误,且符合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销售方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中将该发票作废。操作步骤通常是登录开票软件,找到发票管理模块,选择已开发票作废,选中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即可完成操作。 跨月作废则相对复杂一些,此时无法直接作废发票,而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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