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我之前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没注意,现在发现有问题,结果一看已经跨月了。我不太清楚跨月的发票还能不能作废,要是能作废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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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跨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发票作废的概念。发票作废就是对已经开具的发票,由于某种原因(比如开票信息有误、交易取消等),使其失去原本的效力。而对于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进行作废操作,通常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其次,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再次,当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然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最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总的来说,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废,要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处理,并且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流程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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