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已经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废,需要分情况来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咱们来说说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如果同时满足以下这些条件,那么增值税发票是可以作废的。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这里给你解释一下,“抄税”就是把你开票的信息上传到税务系统,“未记账”就是销售方还没把这笔交易记录到自己的账本里,“认证”就是购买方把发票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核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如果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那就不能直接作废发票了。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来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对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做了规定。比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总之,已经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作废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流程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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