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的发票是否可以取消?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中,开了的发票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的,在日常理解中,我们所说的“取消发票”,在专业的税务术语里主要对应“作废”和“红冲”这两种操作。 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当出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并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时,就可以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这里所说的符合作废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操作时,开票方在开票系统中找到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即可完成操作,作废后的发票各联次需要妥善保管。 而发票红冲则是指跨月或者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发票。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相对复杂一些。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总之,开了的发票是可以取消的,但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流程来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