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开了是否可以作废退税费?
我前不久开了一张税票,现在因为一些业务变动,想把这张税票作废并退回缴纳的税费。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操作,具体有哪些规定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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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管理中,税票开了之后是存在可以作废并退税费的情况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票作废的概念。税票作废简单来说,就是让已经开具的税票失去效力,就好像这张税票从来没开过一样。通常情况下,税票作废分为当月作废和跨月作废。 对于当月开具的税票,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这里的符合作废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是跨月的税票,不能直接作废,一般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发票的金额。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和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当开具红字发票后,相应的税费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而关于退税费,当符合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等冲减了应税销售额后,多缴纳的税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总之,税票开了之后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作废并退税费的,但整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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