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


在探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操作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而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针对机动车销售开具的这类发票。 当需要作废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来操作。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具体操作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种情况,如果不符合上述当月作废条件的,就不能直接作废,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发票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疑问,也可以及时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