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出的电子发票如何作废?
我之前开了一张电子发票,现在发现发票信息有误,需要作废重新开具。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也不清楚有哪些规定和流程。有没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已开出的电子发票该怎么作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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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有所不同,它一旦开具是不能进行作废操作的。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是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只能通过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对开具红字发票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于电子发票无法收回,所以直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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