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如何进行公证?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公证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若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文本(通常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先空缺,等公证员审查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还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 其次,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之所以要求双方共同亲自到场,是为了确保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意愿和知晓度。 然后,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会对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比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来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状况。并且,公证员会查问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后果。之后,当事人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最后,如果审核通过,公证处就会颁发公证书。 法律依据方面,《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也提到,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相关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财产权利证明:是证明财产归属、状态等情况的文件,像房产证证明房屋产权归属,车辆行驶证证明车辆所属等。 公证接谈笔录:公证员与当事人就公证事项进行沟通询问,记录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书面材料,用于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愿和相关事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