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需要进行公证吗
我打算和配偶协议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财产分割的协议需不需要去公证。担心不公证会不会没有保障,又怕公证会很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到底有没有必要去做这个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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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并非必须进行公证。 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协议书的签订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体现,当事人在签订分割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本身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过双方签订,并注明日期后,即使未办理公证手续也是有效的,并且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后依法生效。这意味着,公证不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其次,从实际作用角度来讲,公证具有一定优势。一方面,它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经过公证的协议,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公证机构的确认,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可作为有力证据。比如,如果一方事后不承认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经过公证的协议就能在法庭上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方反悔。部分人可能在签订后因各种原因试图变更或否认协议内容,公证后的协议可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 所以,是否对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决定。若担心后续纠纷或希望增强协议可信度,可选择公证;若认为协议内容明确且双方均会遵守,也可不公证。 相关概念: 公信力:简单来说,就是公众对某件事物或者机构的信任程度。在公证这里,就是指经过公证的协议,更容易让大家相信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正常秩序和道德准则。协议内容不能违反这个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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