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进行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一般按以下步骤: 首先是申请阶段。《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指出,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要准备好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并且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其次是受理阶段。《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比如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等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等。公证处受理后,会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也可能应当事人请求,帮助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然后是审查阶段。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员会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阶段。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书符合公证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夫妻双方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相关概念: 公证申请: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进行公证的请求,这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受理:公证处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审查:公证处对申请公证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调查、核实,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