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离婚财产公证的办理在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简单来说,就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真实、合法的活动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在法律上的办理标准: 首先是办理机构及申请: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就是说,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可以向上述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其次是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二是财产分割协议文本;三是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 再者是协议内容要求: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多方面内容。要包含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要说明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要描述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明确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阐述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说明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涉及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另外,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些原则性的标准:要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份额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分割;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不宜分割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 最后是办理流程:夫妻双方当事人先准备财产公证的相关材料,然后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财产公证申请,接着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会对公证事项和材料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符合财产公证的条件的,依法为二人办理公证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夫妻双方出具公证书 。依据《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相关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下的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