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发票销售方是否可以作废?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之前开了一张发票,结果这个月发现开错了。现在发票已经跨月了,我想知道作为销售方,能不能直接把这张发票作废呢?我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很担心操作不当带来麻烦,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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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体系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跨月的发票销售方是否可以作废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无效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务规定,作废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而当发票跨月之后,就无法满足上述‘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这一条件了,所以不能直接进行作废操作。不过,销售方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发票的相关数据。开具红字发票有一套规范的流程,一般需要销售方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跨月的发票销售方不可以作废,但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解决问题。销售方在处理发票相关事务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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