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份开的发票,四月份再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我二月份开了一张发票,当时没注意有些信息有误。现在四月份了,才发现问题,想把这张发票作废然后重新开一张,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展开


在我国的发票管理规定中,发票能否在二月份开具后于四月份作废重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两个概念,即“作废”和“冲红”。发票作废通常是针对当月开具且发现有误的发票,直接在开票系统里操作使其作废。而跨月的发票就不能直接作废了,需要进行冲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在二月份开具的,到四月份时已经跨月,不能直接作废。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不像专用发票那样有严格的申请流程,但同样不能直接跨月作废。如果在四月份发现二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有误,一般也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所以,二月份开的发票到四月份不能直接作废,而是要按规定进行冲红后重开。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