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有哪些结合犯罪名?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形成一个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新罪。通俗来讲,就是原本是不同的几个罪,因为法律特别规定,把它们组合成了一个新的罪名 。结合犯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在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结合犯有多种情况。比如牵连型结合犯: - 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就是说,当一个人既伪造货币,又去出售或者运输这些伪造货币时,不是分别定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而是按照伪造货币罪来定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如果有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又有虚开、出售等行为,就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还有包容型结合犯: - 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若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都按照绑架罪来处理,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意思就是在绑架过程中发生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另外定故意杀人罪,而是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处理。 - 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等的结合。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都成立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所遭受的其他犯罪行为都被包含在拐卖妇女罪中一并处理。 总之,结合犯的存在是为了更合理地对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相关概念: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新罪。牵连型结合犯:数个犯罪行为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而形成的结合犯。包容型结合犯: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另一犯罪,刑法规定其中一罪被另一罪包容形成的结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