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吸收犯如何定罪和处罚?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遇到了吸收犯的情况。不太清楚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吸收犯到底是怎么去定罪的,又是依据什么规则进行处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知识,好对这类案例有更准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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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对于吸收犯的定罪和处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特定规则。首先,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与“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主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比如,某人先实施了一个小偷小摸行为,之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属于重行为,那么就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小偷小摸的轻行为就被吸收了 。 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按主行为定罪处罚。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有人负责踩点、有人负责放风,这些一般属于从行为,而直接实施盗窃的行为是主行为,最终按主行为所涉罪名定罪。 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数行为中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那么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比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准备刀具等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这里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只按杀人罪定罪处刑。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吸收犯的处罚遵循这些规定,以吸收之罪来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相关概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失去独立存在意义,仅以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况。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根据行为性质确定轻重,以较重行为定罪处刑,较轻行为被吸收。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数行为有主次之分时,按主行为定罪处罚。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吸收为实施它而进行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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