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如何定罪?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对于吸收犯的定罪,在我国是不能数罪并罚的,而是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具体按下列原则来处理吸收犯的定罪: 首先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比如,某人先实施了一个小偷小摸的行为,之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属于重行为,那么就以抢劫行为来定罪处罚,小偷小摸的轻行为就被吸收了。 其次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里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行为。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有人负责踩点、有人负责放风,而有人直接进入室内盗窃财物,直接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就是主行为,踩点、放风等从行为就会被主行为吸收,按照主行为来定罪。 最后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那么该行为就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比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购买刀具、踩点等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这里杀人的实行行为就吸收了杀人的预备行为,最终以杀人罪来定罪。 相关概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失去独立存在意义,只按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况。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依据行为性质,以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定罪,吸收危害性小的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数行为有主次之分时,按主行为定罪,吸收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为实施某行为做的准备行为,被实际实施的行为吸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