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判断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关键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就补签劳动合同,通常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来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小王1月1日入职,公司在2月1日前与小王补签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要是超过一个月才补签,就得分情况看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按时签订,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例如小李3月1日入职,公司5月1日才与小李补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要支付4月1日到4月30日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法律拟制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也不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 还有一种情况是“倒签劳动合同”,即签订日期写的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这种情况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一般应付二倍工资。不过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执行和认定上存在差异,像北京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总之,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用工时间、补签时间以及各地的司法实践等来综合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