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具体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发现有些犯罪行为涉及到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区分。不太清楚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是怎么操作的,比如怎么判断哪个是主行为哪个是从行为,以及这种吸收规定在量刑等方面有什么影响。想深入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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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是吸收犯中的一种吸收关系,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区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以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例如对于抵押合同来说,主债务合同就是主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若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其次,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若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最后,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在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一法条采取了吸收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情况,通常按照主行为来定罪处罚,因为从行为相对主行为而言,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被主行为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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