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该如何做账?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作废的概念。发票作废指的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因为某种原因,像开票错误、交易取消等,把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当发票作废后,就意味着这笔业务的原始发票不再具有效力,在账务上要把之前根据该发票所做的账务处理进行冲销。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作废,销售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按照实际业务重新开具发票。在账务上,由于业务实质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需要做特别的账务调整。例如,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发现发票有误并作废,重新开具正确发票,甲公司只需将原发票存档,无需调整收入和税费的账务记录。 第二种情况是跨月发现发票需要作废,此时就不能直接作废,而是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时,销售方应做与原销售业务相反的会计分录。比如,原来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时,则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处理,如果是当月作废,和专用发票当月作废的处理方式类似,直接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账务无需特别调整。若跨月作废,同样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账务处理上也是做与原业务相反的分录来冲减收入和税费。总之,作废发票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和会计准则来操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