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限度的根据是什么?


特殊防卫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下,法律赋予公民可以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行为的权利,且在一定限度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要理解特殊防卫权限度的根据,首先得明白其存在的意义。特殊防卫权是为了保护公民在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当公民遭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如果不赋予其特殊防卫权,可能会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畏手畏脚,无法充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度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只要是针对上述严重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也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那么,确定特殊防卫权限度的根据具体有哪些呢?一方面,是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只有当不法侵害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时,才能适用特殊防卫权。这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通常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例如,持刀行凶、持枪抢劫等行为,明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公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可以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 另一方面,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用拳头进行攻击,而防卫人却使用了致命武器将其杀害,这种情况就可能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的相当性。这意味着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后果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大致相当。但在特殊防卫权的情况下,由于面对的是严重暴力犯罪,法律对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要求相对宽松。 总之,特殊防卫权限度的根据是多方面的,既要考虑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也要考虑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的相当性。法律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是为了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