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是房东,把房子租给了别人。现在我有些情况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又怕自己不符合条件要担责。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出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得具备啥条件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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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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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主动解除合同并非可以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没有按照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并且导致房屋出现损坏等损失情况,那么出租人就有权主动解除合同,同时还能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比如说,合同约定房屋用于居住,但承租人却在屋内进行商业加工活动,造成房屋结构损坏,此时出租人就可依据此条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承租人在没有得到出租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发现后,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例如,承租人私下把租来的房子转租给第三方,房东知道后不同意这种转租行为,就能够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还有,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房东先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时间要求其支付,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承租人还是没付,房东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合同约定每月5号支付租金,承租人到了月底都没支付,房东催要后给了一个星期的宽限期,到期后承租人依旧未付,此时房东就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当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租赁的房屋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严重受损无法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总之,出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合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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