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全属于强制性规定吗?

我在研究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时,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是否全属于强制性规定存在疑惑。在实际工作场景中,有些公司的做法好像和这一条规定不太一样,我想具体了解下第九条的各项内容到底是不是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了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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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属于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约定等方式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例如,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担心证件被扣或者财物损失而不敢轻易离职,这就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若用人单位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比如,用人单位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退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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