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署后附加条款是否违法?
我所在的公司和我签完劳动合同后,又提出要附加一些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附加条款是不是合法的,会不会对我的权益有影响。我想具体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签署后的附加条款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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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署后附加条款不一定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意思表示层面来看,附加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签订附加条款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签订的情况。例如,公司不能以辞退员工为要挟,强迫员工签订对公司有利的附加条款。 其次,从合法性角度而言,附加条款不能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强制性规定。比如,附加条款不能规定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附加条款就是无效的。 再者,若原劳动合同条款存在疏漏或不合理之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额外的劳动合同予以阐明,这样的增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原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双方通过协商签订附加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这种情况下的附加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为判断附加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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