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有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签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的,里面有违约金条款。现在我有点困惑,不知道这个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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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通常是有效的,不过如果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则应认定为无效。 从法理上看,关于溯及力问题一般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其效力只能自该法施行之后产生,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新法不能调整。基于此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原劳动合同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各条约定继续有效。 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并未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规定为无效。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并且合同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将违约责任列为劳动合同条款,并且是有效条款。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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