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好像有裁员的打算。我想知道《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里都规定了啥,比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裁员,裁员要走什么程序,哪些人会被优先留用。了解这些能让心里有底,看看自己会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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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内容 。 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当出现以下情况,并且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裁员: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简单说就是企业面临破产,要调整经营等情况来挽救企业;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比如公司持续亏损,难以维持正常运营;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像企业从传统业务转向新业务,人员需求有变化;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例如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导致业务无法开展。 其次,明确了裁员程序。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然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实施裁员。 再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最后,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行为,平衡用人单位经营需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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