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哪方面的规定?

我在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具体涉及哪些情形,以及对我权益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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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失性辞退。 具体来说,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且要确定是在试用期间内,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转正手续,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有对劳动者是否合格的认定依据。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同,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若用人单位违法适用该条款,或者没有相应证据依据此条款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种情形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违法,进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并在解除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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