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我自己经营了一家公司,在长期运营中积累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资源等,也就是所谓的自创商誉。现在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公司的自创商誉能不能算作无形资产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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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来探讨自创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需要先明确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里的“可辨认”是一个关键要素,它意味着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准则中强调,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是因为自创商誉具有不可辨认性,它与企业整体紧密相连,无法与企业自身相分离而单独存在,也无法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分开来出售或转让。 例如,一家百年老店的商誉,它是由多年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市场口碑等多种因素共同形成的,很难将其从企业整体中剥离出来,单独确定其价值并进行交易。所以,从法律和会计规范的角度来看,自创商誉通常是不被认定为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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