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这个罪名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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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指的是在一些犯罪中,要求犯罪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或者资格才能构成该罪。在挪用特定款物罪里,其犯罪主体是经手、掌管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工作的性质,有机会接触和管理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确了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这就体现了它是特殊主体的特征。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随意挪用特定款物都会构成此罪,只有那些符合经手、掌管特定款物这一特殊身份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挪用行为时,才会被认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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