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是犯罪主体,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掌管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有权力管理和支配这些特定款物的人。
其次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这些特定款物是专门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有着严格的使用规范和要求,保障这些款物的专款专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管理秩序的重要部分。
再者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特定款物,却故意违反规定挪用,并且一般是出于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挪用,而不是将这些款物据为个人所有。
最后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特定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比如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就会被认定为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概念: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特定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
直接责任人员:掌管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等对挪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