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资金使用的事务,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定罪处罚不太清楚。想知道如果有人挪用了像救灾、扶贫这类特定款物,到底是怎么判定罪行,又会怎么处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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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定罪处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要清楚。它指的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特定款物,包含了救灾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抢险的专项资金和物资、防汛的专项资金和物资、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等。 在定罪方面,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四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是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 关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张某某原任陕西省陇县黄家崖村相关职务,他挪用獭兔集中养殖区项目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奶山羊养殖项目及合作社日常开销,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被认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等数罪并罚。 总之,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定罪处罚,要综合考虑挪用款物的数额、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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