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救灾款后又返还的,会面临什么处罚?
我最近了解到有挪用救灾款后又返还的相关案例,想知道这种情况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判定处罚的。是不是返还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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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救灾款后又返还的,依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通常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首先,来解释下相关法律概念。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救灾款属于特定款物,是专门用于应对灾害、救助受灾群众的资金,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必须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立案标准,挪用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挪用后返还,只要其挪用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程度,就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返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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