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但是还回去了,这种情况构成什么罪?
挪用公款后又归还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归还行为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比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即使之后归还了这笔公款,其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挪用公款进行了营利活动。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后,如果涉案人员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之前已经将挪用的公款如数归还给相关部门,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得到从轻的处罚。如果在案发之前已经将挪用的公款归还给了相关部门,并且情节较轻,没有必要判处刑罚的话,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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