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什么罪论处且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且会从重处罚。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救灾款属于公款的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再者,之所以对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从重处罚,是因为救灾款是专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等重要工作的资金,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挪用救灾款会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导致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和安置,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最后,关于数额认定等相关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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