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什么罪论处且会从重处罚?

最近了解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的案例,感觉这种行为非常恶劣。不太清楚这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具体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什么罪名,以及为什么要从重处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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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且会从重处罚。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救灾款属于公款的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再者,之所以对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从重处罚,是因为救灾款是专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等重要工作的资金,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挪用救灾款会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导致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和安置,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最后,关于数额认定等相关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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