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情况。最近我听说了一个事情,有人好像动用了救灾的物资去做别的事情,我就挺好奇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是不是构成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呢?要是构成了,具体会怎么量刑啊?我就是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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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简单来说,就是把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给挪作他用了。这些特定款物是有着特殊用途和使命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在一些紧急、困难情况下的基本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上述这些用途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立案追诉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立案追诉;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样会被立案;就算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要是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以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都要立案追诉。 比如说,像有村支书把上级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拿去搞别的项目,导致扶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很多贫困群众的生活,这就是典型的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 相关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指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在挪用特定款物犯罪行为中,对该行为起主要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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