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发传唤通知书?
我想问问,警察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发传唤通知书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不需要发,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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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需要发传唤通知书。 传唤通知书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主要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这种紧急情况下,司法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是可以进行口头传唤的,无需发放传唤通知书。但在其他非现场的情况下,要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常就需要按照规定发放传唤通知书,并且要在传唤通知书中明确指定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而且,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发传唤通知书,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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