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哪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它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程序: 首先,讯问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为了保证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单人讯问可能导致的不规范行为,同时两名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印证。 其次,讯问的地点有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同时也便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者,讯问应当按照法定步骤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另外,讯问过程的记录也有严格要求。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样可以保证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程序要求。例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些特殊规定是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