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路人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拍路人照片不一定算侵犯肖像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一些情况下,拍路人照片不算侵犯肖像权。比如只是将路人当做背景,不小心拍摄进照片,且没有对照片进行使用等行为,通常不算侵权。另外,如果拍摄是为了展示某种特定公共环境,像为展示景点风貌不可避免拍到路人,符合“合理使用”范畴,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景区拍照留念,照片里有其他游客。还有,若拍摄画面无法辨认出特定个人身份,比如仅拍到人物背影,由于肖像权核心要素是“可识别性”,这种情况也不构成侵权。 然而,存在多种情况拍路人照片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没有合法事由时,未经同意使用路人肖像算侵权,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就可能侵权,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更明显是侵权了。擅自制作他人肖像,也就是偷拍路人照片,也属于侵权行为。还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例如对拍的路人照片进行丑化处理,同样侵犯肖像权。 总之,拍摄路人照片后对照片的处理方式、拍摄目的以及照片的可识别性等因素,决定了是否侵犯肖像权。相关概念:(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或他人、社会的需要,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