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免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是否可行?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涉及一些应税行为。最近听说有适用免增值税规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我的业务是否能适用。我想了解下适用免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具体是怎样的,有哪些条件和限制,自己的业务能不能符合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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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适用免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是存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免税规定是国家出于某些政策目的,对特定的应税行为给予免除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也明确了很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比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 不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纳税人随意利用免税政策进行不合理的税务安排。所以,如果您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税行为,就可以适用免增值税规定,但要注意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相关的后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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