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不征收和免税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对增值税不征收和免税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在实际操作和税务影响上到底有啥不同,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不征收,什么情况下适用免税,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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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收和免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基本概念。增值税不征收,是指该项目本身就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所以根本不用缴纳增值税。比如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就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而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这个项目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但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者特定业务的发展,给予其免予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就免征增值税。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而免税项目则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具体列举。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就详细规定了很多增值税免税项目。 在发票开具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发票上会注明“不征税”字样。而增值税免税项目,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购买方取得免税项目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进项税额处理方面,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由于本身不在增值税链条内,所以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而对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按照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总之,增值税不征收和免税虽然都会让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它们的本质、适用范围、发票开具以及进项税额处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区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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