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是原告自己吗?
我最近打官司,收到了法院的送达通知,不太明白这里面的受送达人到底指的是谁。我是原告,想知道受送达人会不会就是我自己呢?还是说另有其人,不太清楚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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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受送达人不一定就是原告自己。受送达人指的是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对象。法律文书涵盖了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多种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里并没有限定受送达人只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成为受送达人。当法院要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时,会把传票送达给原告,此时原告就是受送达人。而当法院作出判决后,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这时原告和被告都是受送达人。 另外,除了原告和被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比如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也可能成为受送达人。如果第三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的一些法律文书也会送达给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当事人授权接收法律文书,也会成为受送达人。所以,受送达人并不局限于原告自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目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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