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诉讼保全是否有先后顺序?
最近碰到一个一房二卖的案子,涉及到诉讼保全的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保全到底有没有先后顺序呢?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先后的?不同情况又该怎么处理?
展开


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中,诉讼保全的先后顺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若两份买卖合同都未能完成过户,则优先执行先订立的协议。这是基于较早签订的协议享有的优先执行地位来确定履行顺序的。例如,甲先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乙后签订,若都未过户,一般优先履行甲的合同。 其次,若其中一份合同已完成产权登记,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已完成产权登记者将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比如,甲签订合同后完成了产权登记,即便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但未登记,房屋所有权也归甲。 再者,若两份合同均未进行产权登记,但有一方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通常会优先履行已合法占有人的买卖合同。例如,甲虽未登记产权,但已实际入住该房屋,而乙只是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优先履行甲的合同。 另外,针对同一财产,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采取“轮候”保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轮候。也就是说,当第一个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后,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保全,待第一个保全措施解除或执行完毕后,轮候的保全措施依次生效。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