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有法律依据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听说有个离婚冷静期,不是很理解。想知道这个离婚冷静期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依据啊?自己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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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有法律依据的。 简单来说,离婚冷静期就是给打算协议离婚的夫妻一段缓冲时间,让双方再慎重思考一下是否真的要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三十日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就可以去撤回申请。 并且,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过了冷静期这三十天,接下来还有三十天时间,双方得去申请离婚证,要是没去申请,就相当于又不想离了,之前的离婚申请也就无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这种方式。如果是起诉离婚,也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起诉离婚往往是一方坚决要离,且双方矛盾较大,难以通过协商和平解决,所以就没有设置冷静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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