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吗?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总是无故克扣我的工资,还增加我的工作量却没有相应报酬。我实在干不下去了,想问问劳动法里有没有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要是有,我就和公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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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是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让员工没办法再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下去,所以员工不得不解除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举个例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给员工发工资,或者工资发的比合同约定的少,员工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规定,被迫解除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是有相应法律保障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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