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不起诉是否有案底?


要搞清楚犯罪后不起诉是否有案底,首先得明白“案底”和“不起诉”这两个概念。 “案底”通常指的是一个人过去违法犯罪的记录,在法律上叫犯罪记录。而“不起诉”呢,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本身就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没有案底。 酌定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过严格来说,这仍然属于有犯罪事实,只是不予刑事处罚,所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可能会有相关记载,但一般不会对个人生活产生像有犯罪记录那样大的影响,不过也不能说完全没有类似“案底”的痕迹。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从法律角度讲,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案底。





